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研究会由从事研究、宣传、推广和应用创新方法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结成,是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方法交流平台,加强社会参与创新方法工作,加快创新型甘肃自主创新的建设步伐和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创新方法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工具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评价工作。
(二) 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创新方法相关培训工作;
(三)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科技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新产品新技术评审等工作;
(四)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合作项目、科技创新信息传播及科技创新成果和产品的展览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 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 在创新方法研究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三) 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或协助本研究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次任期 5 年,通常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甘肃省科学技 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培训、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